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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上市公司现行财务预测制度

台湾上市公司现行财务预测制度

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金融行业的全面开放,对投资公司历史性财务报表已无法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在信息公开程度越来越高的资本市场上,在更广泛的程度上披露财务预测信息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本文希望对台湾上市公司现行财务预测相关制度的介绍,对我国财务预测制度体系的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一、台湾财务预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86年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以下简称台湾证管会)开始着手财务预测公开体系的建立,并制定有关财务预测编制准则及会计师核阅准则,对整体财务预测制度的建立,奠下初步根基。

1.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于1989年公布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六号《财务预测编制要点》,规范公司应本诚信原则,以适当假设,依一定方式揭露财务预测。

2.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于1990年发布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对会计师核阅财务预测范围、核阅程序及核阅报告形式等,均有明确规范。

3.台湾证管会1991发布《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上市或上柜公司于现金增资发行新股时,应编制财务预测,并委任会计师加以核阅。但是申请或已申报时已逾当年营业年度九个月时,应一并评估次年度财务预测。

4.台湾证管会1993年发布《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测信息公开体系实施要点》。此要点明确规范了申报财务预测的条件。要点如下:

(1)已上市、上柜公司办理现金增资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当年及次年度。

(2)未上市、上柜公开发行公司,现金发行新股并对外公开发行时。

(3)申请上市、上柜公司于申请上市、上柜当年度,及上市、上柜后连续三年。

(4)营业损益或税前损益变动达20%,且影响金额达到1000万者,须更新财务预测。

(5)自愿公开财务预测者。

5.台湾证管会1997公布实施《实施要点》修订:本次修正重点在于适度扩大财务预测的实施范围、放宽更新财务预测的标准及时限并增列财务预测更新的截止点即有重大错误或疏漏者的相关处分规定。此次修正包括(1)扩大财务预测适用范围(2)确认董事会编制责任(3)放宽申报、更新之时限及更新标准(4)增列免重编标准(5)扩大财务预测更新应揭露之项目等。其中更新标准订为:税前损益变动达20%且达实收资本额5‰及3000万元以上。

6.2002台湾证管会为配合证券市场发展,促使信息充份公开并兼顾财务预测制度的合理性修订部分条文,重点在于:(1)减少强制公开财务预测范围。(2)规范自愿公开财务预测。(3)简化公开方式。



二、台湾现行财务预测制度的特点

笔者从财务预测公开、财务预测更新、财务预测的监督管理三个层面,说明台湾现行财务预测制度的特点:

1.财务预测的公开

台湾财务预测公开的特点:

①强制公开,其适用范围除上市上柜对外募集资金外,尚包括如购并、董事变更达三分之一以上等重大事件的特定时点也需要强制公开。

②强制公开年度不限当年度,而视情况的重要性有当年度、连续两年度及三年度公开等方式,使投资人可以得到充分信息。

③为使财务预测信息能及时揭露,对于公告财务预测视其情况有两日内、一个月及年度终了三日后、四个月内公告的规定。

在强制揭露财务预测规定外,尚可有自愿公开财务预测的存在,但一旦自愿揭露须适用所有强制揭露的规定。

揭露的格式及内容

①格式参照历史性财务报表的完整格式,按单一金额表达,期间为一年,并将最近两年度财务报表与本年度财务预测并列。

②应揭露基本假设,如汇率、利率、主要原料成本等之敏感度分析及公司产品销售量、售价及成本等基本假设。

公司编制态度与责任

①应本诚信原则,搜集最佳信息、聘用合适人员、作适当假设而编制。

    ②财务预测编制完成后,应提董事会通过。但因故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得补提董事会追认公告时,应有董事会通过日期。如未及提报董事会通过者,应标明“本次财务预测尚未经董事会通过”字样,并应说明其原因及预计通过日期。

③公告时须包括“企业财务预测系属估计,将来未必能完全达成”的声明,以提醒投资人预测不确定本质。

2.财务预测的更新

    ①编制财务预测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益金额变动20%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或实收资本额5‰者,应办理财务预测更新。

②公司发生财务预测编制时未能合理规划并编入偶发事项,如偶发事项对财务预测结果的影响达到应更新财务预测的标准时,应办理财务预测更新。

3.财务预测的监督管理

1999年1月后,台湾证管会将实质审查任务移转由台湾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买卖中心办理。台湾证券交易所于1999年发布《审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业程序》作为审阅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预测之依据,根据其规定交易所执行财务预测审阅包括形式审阅及实质审阅两种。

前者审查重点在于公司有无依规定项目办理公告申报、有无送交董事会通过、以及依会计师的核阅报告判断公司有无依照规定编制财务预测、及基本假设是否合理等。后者则针对财务预测更新,审查此类案件的原因是否合理,以及申报时点有无延迟情形、以及财务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对于应公开或己公开财务预测的发行公司,在违反财务预测公开体系规定时,主管机关将其情节轻重,处以行政处分或民事处分或刑事处分。

(1)己公开财务预测的公司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机关将会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内线交易查核。

①未依实施要点规定及时更新财务预测者。

②财务预测基本假设未合理评估者。

③财务预测不是因正当理由及时提交董事会通过者。

④未依实施要点规定申报相关书件者。

由于财务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对投资人极关重要,故如未依规定时限公告申报,主管机关将依其情节轻重,查核管理当局及大股东有无涉及内线交易,如果属实,则另案处予刑事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发行人如有下列情形时,依台湾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移送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时,处以不准现金增资或不准申报办理现金增资。

①未依实施要点规定编制、更新财务预测者。

  ②己公开财务预测的公司经发现财务预测有错误并且已经依规定办理更正,或己公开财务预测的公司,因编制财务预测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或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税前损益金额变动20%以上且影响金额达新台币3000万元以上己依规定办理更新,但经核查系原预测有重大错误或疏漏的情形者。

③违反实施要点规定,经证管会通知改善或补正而逾期未改善或补正者。

(3)公司管理当局应本诚信原则,基于合理的基本假设编制并及时更新财务预测。如发行公司其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务预测内容有虚伪或隐匿的情形者,对发行人及关系人的处分包括刑事处分(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及民事处分(负损害赔偿责任)。其规定如下:

①对发行人及其关系人证券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20万元以下之罚金。

②对于该有价证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卖人因而所受损害,发行人负赔偿之责。

③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自请求权人如有得受赔偿原因之日起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募集发行或买卖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参考文献:

[1]台湾会计研究发展基金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核阅要点》[M].1990.

[2]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编制准则第十五条》.1991.

[3]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发行人募集与发行有价证券处理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1991.

[4]台湾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修正后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测信息公开体系实

施要点》.1997.

[5]申敏校.财务顶测制度一中国海峡两岸比较研究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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